一、加快简政放权
1.简化项目审批流程。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和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外,只保留规划许可和用地预审两个前置条件。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各项目前期工作,并只批项目建议书,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发改委、法制办、环保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优化施工、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建设项目办理完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八项关键程序后即视为可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同时办理质监、安监手续,其他一般程序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办理齐全。在建设项目规划、建筑方案审批通过后,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安监局负责)
3.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加快推进“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改革,鼓励地方盘活闲置厂房等,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在全省“三证合一”登记统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实现“一证一号”。抓紧开通“创业咨询一点通”服务平台,为创业提供一站式全程咨询服务。(县工商局、人社局负责)
4.全面推进网络政务服务。加快推进“三单一网”建设,依托现有行政审批服务网,打造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阳光政务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政务服务平台,实行全县政务服务统一导航、统一认证、统一申报、统一办理、统一查询、统一互动、统一评价。(县审改办、编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发改委、信息中心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
5.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落实国家、省、市各项税费减免缓政策。对全县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公布收费事项和标准。凡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项目一律停止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核定收费。(县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法制办负责)
6.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1)暂停征收县域范围内建筑安装施工项目和新购商品房的价格调节基金;(2)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减半征收;(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供水、供气、光纤入户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配套费用总额的35%(设备和材料款)后,三天内施工单位必须进场施工,其余款项按工程进度支付。(县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华润然气公司负责)
7.减轻重大项目建设负担。对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免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收费标准的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技术检测费和年度检测费;园区工业企业免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县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城乡建设局、气象局负责)
8.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配合政府打造的工业园区零担物流配送平台本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较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均增长30%以上的物流企业给予新增税收地方所得的全部金额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底前组建或启动1条零担配送专线。(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负责)
9.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炼、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6元奖励,其中市财政负担0.02元,县受益财政负担0.04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水泥行业新增用电量由县财政给予每千瓦时0.04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县工信委、供电公司、财政局负责)
10.降低失业保险费用。在省降低失业保险费的基础上,今年3月后按原费率多缴的失业保险费可以冲抵年度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11.适当调整土地政策。(1)对于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2)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3)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县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扩大有效投入
12.加大债券融资力度。抓住国家扩投入稳增长的政策机遇,重点围绕城市停车场建设和养老产业专项债,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发行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定向私募债等债券产品,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力争年内政府性融资不低于8亿元。(县发改委、金融办、工信委、财政局、吉安高新区管委会、房管局、城管局、城投公司负责)
13.加大企业信贷支持。(1)支持市里设立 “财政电商信贷通”担保基金。(2)发放“财园信贷通”贷款3亿元,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发放“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1.8亿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3)设立倒贷基金,县财政倒贷基金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4)县级政府性存款、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政府信贷奖励与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挂钩;(5)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5000万元。(县金融办、财政局、县委农工部、工信委、人民银行、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商业局负责)
14.大力激活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综合交通、垃圾污水处理、城市管网、健康养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等领域,加强对有意参与PPP融资模式的投资人的具体辅导,引入潜在投资人参与PPP项目策划。坚持市场化运作,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股权投资、股权质押、融资担保等方式进行扶持。(县发改委、财政局、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工信委、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民政局、文广新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负责)
15.加快资金拨付和财政预算执行进度。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和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要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达。建立健全财政预算支出进度通报制度。(县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负责)
16.启动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试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垃圾处理试点,推进乡镇垃圾压缩站建设;推进6个列入全省中心村建设的村庄开展垃圾处理和2个扩权强镇空心村污水生态治理试点;启动永和镇圩镇污水处理试点;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集中处理点建设。(县发改委、新村办、城管局、文明办、农业局、环保局、城乡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17.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加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调整补贴资金安排,谁先落实建设条件并开工建设,优先给谁安排规模指标,确保今年省下达我县的新增光伏发电项目任务全面完成。(县发改委、供电公司负责)
18.加快推出一批新兴服务业项目。围绕市场需求,加快规划布点和选址,年内推出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医院,县医院增设康复医院,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群众体育运动健身等一批新兴服务业项目。(县发改委、城乡建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负责)
四、支持产业发展
19.支持工业企业发展。(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封闭贷款,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但缺乏流动性资金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发展。建立银行、小贷公司抽贷报告制度和问题贷款协调机制,并实行零报告制度;(2)支持电镀集控区发展。凡我县企业入驻吉水县电镀集控区的,其污水处理费每吨分别由市财政和县受益财政各补助1元;(3)支持采购本地工业产品。对我县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县受益财政各承担50%。(县工信委、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办、财政局负责)
20.鼓励企业壮大规模。除享受市里政策外,县财政安排5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及弥补责任单位工作经费,每新增一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每新增一户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包干奖励2万元给企业和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工信委、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商业局、财政局负责)
21.支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设立县本级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500万元,对全县生产企业扩大出口规模给予相应支持。对计入全县出口实绩并在陆地港发运的集装箱出口货物,给予国际货代企业每个标准集装箱300元人民币的奖励,由市财政和县受益财政各承担50%。(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22.支持本地农产品促销。支持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加强农超对接和物流冷链建设,推进鲜活农产品进社区、进超市。加强农产品宣传营销,对本县农林企业在市外大型超市设立专柜,年营业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资金补助,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县委农工部、农业局、林业局、商业局、财政局负责)
23.大力培育电子商务。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和办公楼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对于新建的,每平方米在省财政补助100元基础上,县受益财政再补助50元;对于改造的,每平方米由县受益财政补助100元。对在我县注册并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对我县独立注册用户超过3万户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县商业局、吉安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农业产业化办、交通运输局、农业局负责)
24.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延长旅游产业链条,满足游客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的旅游企业,对创建国家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省4A级以上的乡村旅游点、四星级以上饭店,对获得全国、全省优强品牌的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旅行社做大做强,对组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来县旅游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县旅游局、吉州窑保护管理局、财政局负责)
五、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5.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全县原则上不再安排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集中新建计划,选择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转变土地用途,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暂停执行房地产“70/90”政策。(县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局负责)
26.减免和缓缴企业违约金。房地产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如果在2015年10月30日之前开工建设,可免缴此前产生的开工逾期违约金,竣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时间顺延;因企业自身原因延期竣工的,如果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实际竣工并申请验收,可免缴因延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房地产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在企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承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延期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的,可先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房管局在办理该项目房屋预售许可证时须要求用地单位提供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违约金的凭证。(县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负责)
27.完善房地产配套政策。(1)商品住房购买时间由房屋产权上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安置房购房时间由房屋产权上注明时间调整为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时间;(2)凭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原始正式购房发票,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划片入学要求,可办理子女转学入学手续;(3)房地产项目规费由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改为预售许可证之前收取;(4)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首套改善性住房享受首套房同等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和税收政策;(5)对杂间、车库的交易,按住房有关标准征收相关税费;房地产交易环节中的二手住房最低计税价格,在现有的基础上降低10%。(县房管局、城乡建设局、地税局、教育局负责)
28.积极调整公积金政策。(1)实行可提可贷;(2)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缴纳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3)公积金正常缴交3个月后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月租金不超过1500元标准的房租;(4)推行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商业银行、房管部门积极配合,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贷购房人,免收评估费,登记费按规定收取80元一套;(5)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本市购买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6)首次购买改善性第二套住房,在已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首付不低于30%、利率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7)商品房开发楼盘贷款合作协议签约条件由以前的封顶或部分封顶调整为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人民银行、银监办、房管局负责)
六、鼓励创业创新
29.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在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创新创业园区,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在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20元的基础上,由县受益财政每平方米补助30元。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县工信委、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30.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条件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0万元;将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促进就业基地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400万元,市、县财政分别落实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25%、对促进就业基地按75%比例配套贴息资金的政策。(县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31.鼓励返乡创业。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对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整合资源,加大青年创业孵化园建设力度,对于入驻孵化园的企业和个人三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和水电费,给予实际费用50%的补贴。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给予补贴。及时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县人社局、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卫生局、教育局负责)
32.支持企业创新。对经批准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县财政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专项奖励,市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对企业开发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由市财政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县工信委、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把稳增长作为当前经济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强化责任,狠抓政策落实,确保政令畅通;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措施,出台操作办法,确保执行到位;要坚定信心,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实现经济预期目标。县政府将加大督查和评估力度,对各地各部门落实稳增长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坚决追责落实不力、工作不实的单位和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对各项稳增长政策措施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县本级其它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