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 2023—2025 年推进企业上市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促进产业转型、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关于印发吉安市 2022-2025 年企业上市行动计划的通知》(吉上市发〔2022〕1 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北交所上市三年行动暨北交所“黑马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上市字〔2024〕1 号)有关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扶持、协调推进”的原则,大力推进优质企业境内外上市,到 2025 年末,力争新增 1 家上市企业,推动不少于 2 家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累计“专精特新”专板企业 10 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 3 家,新增申报北交所上市公司 1 家,新增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展示企业9 家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扎实做好后备企业培育。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企业进行重点扶持。重点围绕县域产业发展规划,从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绿色食品大健康三大主导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型新兴产业中,遴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盈利能力好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力争每年纳入省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库的企业达 5 家以上。
(二)着力推动企业股改攻坚。企业股份制改造作为企业上市工作的基础工程和关键环节,着力推动入库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按照《证券法》《公司法》和上市审核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控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企业股改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转让、不动产确权、税费补缴、证照补办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发展,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力争完成股份制改造企业 2 家以上。
(三)加快推进企业辅导备案。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江西证监局的合作,督促辖内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尽早向江西证监局提交辅导备案材料。对辅导申报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税务、消防、安全生产、环保、节能评估、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社保、公积金、进出口报关等合规证明文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市审核要求依法开具,并配合证券中介机构开展访谈,为企业上市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引导优质企业多渠道上市。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到科创板上市;支持“专精特新” 企业到北交所上市,农业绿色产品、大健康等行业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发展空间的中小微企业到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推动我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全面发展,不断扩容提质。
三、扶持奖励政策
本扶持奖励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县的企业;上市企业是指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挂牌企业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以及经省政府认可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
(一)上市奖励
企业上市奖励政策和上市后的财税扶持政策的兑现条件: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以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资于我县。
1.企业境内上市奖励。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省市分别奖励 500 万元) ,县财政对成功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企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 50 万元,向江西证监局递交辅导备案 申请获受理的奖励 150 万元; 向中国证监会或向沪深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奖励 200 万元;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审核并成功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奖励 600 万元。
2.上市企业迁入奖励。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省市分别奖励500 万元),县财政对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上市企业奖励1000 万元。
3.企业境外上市奖励。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额的 4%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600 万元。
4.企业股改奖励。企业在券商等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股份有限公司,县财政奖励 50 万元。
(二)挂牌奖励
1.新三板挂牌奖励。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省市奖励分别 50 万元),县财政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或完成注册地回迁 的新三板企业奖励 150 万元。新三板企业今后转板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按照上市奖补标准扣减新三板所获奖励资金予以奖补。
2.省股权交易市场展示(挂牌)奖励。县财政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企业奖励 3 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 5 万元。成功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层挂牌企业奖励 6 万元;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规范层挂牌企业奖励 3 万元;
(三)财税扶持
1.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重组改制而增缴的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的个人所得税等,对增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或个人给予补贴。
2.拟上市企业及挂牌“新三板”企业进行公司资产置换、剥 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予以免征;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完善原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含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房产证等权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简化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变更登记只收工本费。
3.拟上市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不含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的财政地方留成增收部分,由受益财政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
4.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主办券商)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 3 年内(不足 3 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拟上市及挂牌“新三板”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政府有关部门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6.拟上市企业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政策性扶持资金。
7.企业上市后,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全县当年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部分, 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第一年按 100%奖励,第二年按 60%奖励,第三年按 50% 奖励。
8.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县内且在县内年纳税 1000 万元 (不含预缴税收) 以上的,经审核确认后,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9.拟上市企业从计算业绩年度起至成功上市,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为以计算业绩年度上年数据为基数,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不含预缴税收),由受益财政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 80%奖励。
10.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予以奖励。由于对股权产生收益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缴纳的薪金个人所得税,受益财政给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奖励。
(四)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江西银行、邮储银行等各金融机构为在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或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的拟上市企业提供 1000 万元以上免抵押信用贷款支持;支持拟上市企业申请吉庐陵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贷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考评督导等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县上市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强化企业服务。把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落实企业上市协调服务和领导挂点联系重点拟上市企对接机制,开辟企业上市绿色通道, 采取“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等方法,限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培训宣传。加强与沪深北证券交易所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合作,建立企业上市挂牌辅导合作机制,积极组织重点拟上市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培训、“走进交易所”等活动,进一步提升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观念和意识,激发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和主动性, 营造“想上市、争上市”的良好环境氛围。